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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问题解答(上)

发布时间:[ 2020-12-01]作者:浏览量:56

一、为什么现在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


答:社会保险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看病钱”,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全国所有地区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以及18个省(区、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已经交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包括天津市在内的其他13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2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会保险费,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现在启动划转工作,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到年底,占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用再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企业缴费的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会保险费,在未划转地区,存在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造成缴费单位及人员多头跑、反复跑,群众对此反映较为强烈。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解决体制弊端,降低缴费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2019年初以来,我市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协作更加顺畅,信息传递更为及时,能够保证缴费单位及人员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二、将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答:本次划转采取“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两不原则”,确保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本次划转采取“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单位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缴费单位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保持不变,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三是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国务院明确要求各地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得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我市有关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


三、社保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目前,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已经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沟通机制,特别是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角度出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一是我市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提供单位客户端、手机APP、自助缴费终端等多样化的便捷缴费渠道,方便缴费单位安全高效办理业务。


二是人社和税务部门正在加强12333和12366等服务热线的协同联动,通过建立电话转接、知识库共享、统一问答口径等方式,为参保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咨询服务。


四、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对于缴费单位及人员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答:确保缴费单位及人员的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为做到这一点,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强化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安全、及时、准确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单位及人员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五、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权益记录和待遇支付由税务部门负责吗?


答:划转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仅负责费款征收。


六、我市税务部门将于2020年11月21日起负责征收企业哪些社会保险费?


答: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养老金中扣缴部分除外),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七、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模式是什么?


答: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即企业的人员申报、补缴等核定业务仍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于征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八、企业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还能否继续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2020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到2020年年底,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政策,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应缴费额时自动享受政策,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并传输到税务部门的应缴费额已经是减免后的费额。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类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纳,即:可登陆天津人力社保APP,就近社保分中心、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前台,社银一体化自助设备等途径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期是什么?


答: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于每月19日16时关闭,请缴费单位于每月19日前在税务部门完成缴费。


十一、企业到税务部门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请问你单位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吗?


[没有]请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到税务部门办理关联登记后,再办理申报缴费。


[有]请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核定,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