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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有关问题解答(下)

发布时间:[ 2020-12-01]作者:浏览量:56

一、在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企业在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化及补缴等核定业务,办理上有何不同?


答:没有不同。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人员申报、补缴等业务仍按原社保经办方式办理,没有改变,仅缴费环节需在税务部门完成。


二、企业在税务部门如何办理缴费划款?


答:(一)通过税务单位客户端自行申报的,可以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开户银行划款缴费,也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扣款缴费。


(二)前往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可以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开户银行划款缴费,也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刷卡缴费,也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扣款缴费。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如何开具?


答:缴费成功后,企业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也可以前往税务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缴费凭证。


四、企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如何开具?


答:企业职工个人可登录天津人力社保APP下载打印,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就近到社保分中心、街道党群服务中心通过自助设备打印。


五、税务部门的单位客户端如何操作?


答:可以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安装包及操作指南;也可以在天津市社保中心网申经办系统下载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安装包及操作指南。


六、企业申报税款用的Ukey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能用吗?


答:可以使用,也可以通过账号密码方式登录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具体账号密码请咨询主管税务局。


七、企业进入社保网厅申报使用的Ukey,在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还能用吗?具备哪些功能?


答: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操作职工增减变动、补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定等缴费前置业务功能。进入缴费环节后,需企业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使用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手续,如有缴费环节相关问题,请拨打12366税务热线进行咨询。


八、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在社保部门签订过三方协议委托扣款,划转后,企业在税务部门能否继续使用已和社保签订过的扣款协议缴费?


答:原与社保签订的三方协议划转后不再继续使用。您单位是否在税务部门签订过三方协议?


[有]如果您与税务部门签订的三方协议账户可以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则您可以直接使用三方协议账户实现缴费。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与现有三方协议账户不一致,可用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与税务局签订新三方协议(部分银行不支持同行多个三方协议)。


[没有]您可以与主管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申报社会保险费时可使用该协议划款,也可以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开户银行划款缴费,或到办税服务厅刷卡缴费。


九、税务缴费的三方协议如何签订?


答:可以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通过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网上签订,也可以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签订。


十、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划转后如何缴纳?


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属于本次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范围,在工程项目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核定后,到所属税务局申报缴费。其中:


首次在津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总承包企业,需先由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及核定;工程项目所属税务局按总承包单位本市属地确定,首次在津登记确定的税务局即为划转后总承包单位缴费唯一受理机构,不受工程项目所在区限制。


十一、企业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前,每月都是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为其申报,再从其对公账户扣款缴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后,有什么变化吗?


答: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平稳运行,社保分中心在每月10日至12日期间,对未申报企业进行单位批量核定。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税务部门单位客户端于每月19日16时关闭,请缴费单位及时完成申报缴费。


划转初期,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于每月15日开始,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但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含已申报未缴费及未申报)的单位开展缴费提醒工作。


十二、将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影响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